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
國稅函[2009]388號 頒布時間:2009/7/17 12:12:2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
國稅函[2009]388號
頒布時間:2009-7-17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務總局制定了企業(yè)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F(xiàn)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印發(fā)給你們,請各地稅務機關及時做好上述報表的印制、發(fā)放、學習、培訓及軟件修改等工作。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報告。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填報說明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清算所得稅申報表
清算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納稅人名稱:
納稅人識別號:□□□□□□□□□□□□□□□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類別 |
行次 |
項目 |
金額 |
應納稅所得額計算 |
1 |
資產(chǎn)處置損益(填附表一) |
|
2 |
負債清償損益(填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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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清算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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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清算稅金及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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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所得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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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清算所得(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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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免稅收入 |
|
8 |
不征稅收入 |
|
9 |
其他免稅所得 |
|
10 |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
|
11 |
應納稅所得額(6-7-8-9-10) |
|
應納所得稅額計算 |
12 |
稅率(25%) |
|
13 |
應納所得稅額(11×12) |
|
應補(退)所得稅額計算 |
14 |
減(免)企業(yè)所得稅額 |
|
15 |
境外應補所得稅額 |
|
16 |
境內(nèi)外實際應納所得稅額(13-14+15) |
|
17 |
以前納稅年度應補(退)所得稅額 |
|
18 |
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16+17) |
|
納稅人蓋章:
清算組蓋章:
經(jīng)辦人簽字: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
代理申報中介機構蓋章:
經(jīng)辦人簽字及執(zhí)業(yè)證件號碼:
代理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
主管稅務機關
受理專用章:
受理人簽字: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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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資產(chǎn)處置損益明細表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 元(列至角分)
行次 |
項目 |
賬面
價值
(1) |
計稅
基礎
(2) |
可變現(xiàn)價值或交易價格
(3) |
資產(chǎn)處置
損益(4)
=(3)-(2) |
1 |
貨幣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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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短期投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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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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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應收票據(j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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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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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應收賬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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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 |
預付賬款 |
|
|
|
|
7 |
應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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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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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應收股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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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9 |
應收補貼款* |
|
|
|
|
10 |
其他應收款 |
|
|
|
|
11 |
存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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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待攤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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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一年內(nèi)到期的非流動資產(chǎ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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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其他流動資產(chǎn)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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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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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持有至到期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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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長期應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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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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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長期股權投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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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長期債權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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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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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投資性房地產(chǎn)#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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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固定資產(chǎ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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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
在建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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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工程物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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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4 |
固定資產(chǎn)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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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生物資產(chǎ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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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油氣資產(chǎ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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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 |
無形資產(chǎn) |
|
|
|
|
28 |
開發(fā)支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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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商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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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0 |
長期待攤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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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其他非流動資產(chǎ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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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總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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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辦人簽字: 納稅人蓋章:
附表二:
負債清償損益明細表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 元(列至角分)
行次 |
項目 |
賬面價值
(1) |
計稅基礎
(2) |
清償
金額
(3) |
負債清償
損益(4)
=(2)-(3) |
1 |
短期借款 |
|
|
|
|
2 |
交易性金融負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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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應付票據(j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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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應付賬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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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預收賬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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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應付職工薪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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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應付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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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應付福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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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應交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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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應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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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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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應付股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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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應交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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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其他應付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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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預提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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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一年內(nèi)到期的非流動負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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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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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流動負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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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長期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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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8 |
應付債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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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長期應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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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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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專項應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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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預計負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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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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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其他非流動負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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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總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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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辦人簽字: 納稅人蓋章:
附表三:
剩余財產(chǎn)計算和分配明細表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類別 |
行次 |
項目 |
金額 |
剩余財產(chǎn)計算 |
1 |
資產(chǎn)可變現(xiàn)價值或交易價格 |
|
2 |
清算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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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職工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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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社會保險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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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定補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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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清算稅金及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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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清算所得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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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以前年度欠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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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債務 |
|
10 |
剩余財產(chǎn)(1-2-…-9) |
|
11 |
其中:累計盈余公積 |
|
12 |
累計未分配利潤 |
|
剩余財產(chǎn)分配 |
|
股東名稱 |
持有清算企業(yè)權益性投資比例(%) |
投資額 |
分配的財產(chǎn)金額 |
其中:確認為股息金額 |
13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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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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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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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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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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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jīng)辦人簽字: 納稅人蓋章:
附件2: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按稅收規(guī)定進行清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居民企業(yè)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申報。
二、填報依據(j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計算填報。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一)表頭項目
1.“清算期間”:填報納稅人實際生產(chǎn)經(jīng)營終止之日至辦理完畢清算事務之日止的期間。
2.“納稅人名稱”:填報稅務機關統(tǒng)一核發(fā)的稅務登記證所載納稅人的全稱。
3.“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統(tǒng)一核發(fā)的稅務登記證號碼。
(二)行次說明
1.第1行“資產(chǎn)處置損益”:填報納稅人全部資產(chǎn)按可變現(xiàn)價值或交易價格扣除其計稅基礎后確認的資產(chǎn)處置所得或損失金額。本行通過附表一《資產(chǎn)處置損益明細表》計算填報。
2.第2行“負債清償損益”:填報納稅人全部負債按計稅基礎減除其清償金額后確認的負債清償所得或損失金額。本行通過附表二《負債清償損益明細表》計算填報。
3.第3行“清算費用”: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發(fā)生的與清算業(yè)務有關的費用支出,包括清算組組成人員的報酬,清算財產(chǎn)的管理、變賣及分配所需的評估費、咨詢費等費用,清算過程中支付的訴訟費用、仲裁費用及公告費用,以及為維護債權人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支付的其他費用。
4.第4行“清算稅金及附加”: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發(fā)生的除企業(yè)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5.第5行“其他所得或支出”: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取得的其他所得或發(fā)生的其他支出。其中,其他支出以“-”號(負數(shù))填列。
6.第6行“清算所得”:填報納稅人全部資產(chǎn)按可變現(xiàn)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其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
7.第7行“免稅收入”: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取得的按稅收規(guī)定免稅收入。
8.第8行“不征稅收入”: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取得的按稅收規(guī)定不征稅收入。
9.第9行“其他免稅所得”: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取得的按稅收規(guī)定免稅的所得。
10.第10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guī)定可在稅前彌補的以前納稅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
11.第11行“應納稅所得額”:金額等于本表第6-7-8-9-10行。本行按照上述順序計算結(jié)果為負數(shù),本行金額填零。
12.第12行“稅率”:填報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稅率25%。
13.第13行“應納所得稅額”:金額等于本表第11×12行。
14.第14行“減(免)企業(yè)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guī)定準予減免的企業(yè)所得稅額。
15.第15行“境外應補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guī)定在清算期間發(fā)生的境外所得應在境內(nèi)補繳的企業(yè)所得稅額。
16.第16行“境內(nèi)外實際應納所得稅額”:金額等于本表第13-14+15行。
17.第17行“以前納稅年度應補(退)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因以前納稅年度損益調(diào)整、匯算清繳多繳、欠稅等在清算期間應補(退)企業(yè)所得稅額。其中,應退企業(yè)所得稅額以“-”號(負數(shù))填列。
18.第18行“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金額=本表第16+17行。
四、表內(nèi)及表間關系
1.第1行=附表一第32行“資產(chǎn)處置損益(4)”列的總計數(shù)。
2.第2行=附表二第23行“負債清償損益(4)”列的總計數(shù)。
3.第6行=本表第1+2-3-4+5行。
4.第11行=本表第6-7-8-9-10行。
5.第13行=本表第11×12行。
6.第16行=本表第13-14+15行。
7.第18行=本表第16+17行。
附表一《資產(chǎn)處置損益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按稅收規(guī)定進行清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居民企業(yè)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申報。
二、填報依據(j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計算填報。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標有*行次由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標有#行次由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填報;其他行次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制度和企業(yè)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均填報。
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制度和企業(yè)會計準則以外的納稅人,按照本表的行次內(nèi)容根據(jù)其資產(chǎn)情況分析填報。
2.“賬面價值(1)”列: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規(guī)定確定的清算開始日的各項資產(chǎn)賬面價值的金額。
3.“計稅基礎(2)”列: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guī)定確定的清算開始日的各項資產(chǎn)計稅基礎的金額,即取得資產(chǎn)時確定的計稅基礎減除在清算開始日以前納稅年度內(nèi)按照稅收規(guī)定已在稅前扣除折舊、攤銷、準備金等的余額。
4.“可變現(xiàn)價值或交易價格(3)”列: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各項資產(chǎn)可變現(xiàn)價值或交易價格的金額。
5.“資產(chǎn)處置損益(4)”列:填報納稅人各項資產(chǎn)可變現(xiàn)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其計稅基礎的余額。
四、表內(nèi)及表間關系
1.“資產(chǎn)處置損益(4)”列=本表“可變現(xiàn)價值或交易價格(3)”列-“計稅基礎(2)”列
2.第32行“賬面價值(1)”列總計=本表“賬面價值(1)”列第1+…+31行總計。
3.第32行“計稅基礎(2)”列總計=本表“計稅基礎(2)”列第1+…+31行總計。
4.第32 行“可變現(xiàn)價值或交易價格(3)”列總計=本表“可變現(xiàn)價值或交易價格(3)”列第1+…+31行總計。
5.第32行“資產(chǎn)處置損益(4)”列總計=本表第32行“可變現(xiàn)價值或交易價格(3)”列總計-本表第32行“計稅基礎(2)”列總計=本表“資產(chǎn)處置損益(4)”列第1+…+31行總計。
6.第32行“資產(chǎn)處置損益(4)”列總計=主表第1行。
附表二《負債清償損益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按稅收規(guī)定進行清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居民企業(yè)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申報。
二、填報依據(j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計算填報。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標有*行次由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標有#行次由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填報;其他行次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制度和企業(yè)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均填報。
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制度和企業(yè)會計準則以外的納稅人,按照本表的行次內(nèi)容根據(jù)其負債情況分析填報。
2.“賬面價值(1)”列: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規(guī)定確定的清算開始日的各項負債賬面價值的金額。
3.“計稅基礎(2)”列: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guī)定確定的清算開始日的各項負債計稅基礎的金額,即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收規(guī)定予以扣除金額的余額。
4.“清償金額(3)”列: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各項負債的清償金額。
5.“負債清償損益(4)”列:填報納稅人各項負債計稅基礎減除其清償金額的余額。
四、表內(nèi)及表間關系
1.“負債清償損益(4)”列=本表“計稅基礎(2)”列-“清償金額(3)”列
2.第23行“賬面價值(1)”列總計=本表“賬面價值(1)”列第1+…+22行總計。
3.第23行“計稅基礎(2)”列總計=本表“計稅基礎(2)”列第1+…+22行總計。
4.第23行“清償金額(3)”列總計=本表“清償金額(3)”列第1+…+22行總計。
5.第23行“負債清償損益(4)”列總計=本表第23行“計稅基礎(2)”列總計-本表第23行“清償金額(3)”列總計=本表“負債清償損益(4)”列第1+…+22行總計。
6.第23行“負債清償損益”列總計=主表第2行。
附表三《剩余財產(chǎn)計算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按稅收規(guī)定進行清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居民企業(yè)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申報。
二、填報依據(j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計算填報。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資產(chǎn)可變現(xiàn)價值或交易價格”:填報納稅人全部資產(chǎn)的可變現(xiàn)價值或交易價格金額。
2.第2行“清算費用”: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發(fā)生的與清算業(yè)務有關的費用支出,包括清算組組成人員的報酬,清算財產(chǎn)的管理、變賣及分配所需的評估費、咨詢費等費用,清算過程中支付的訴訟費用、仲裁費用及公告費用,以及為維護債權人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支付的其他費用。
3.第3行“職工工資”: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償還的職工工資。
4.第4行“社會保險費用”: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償還欠繳的各種社會保險費用。
5.第5行“法定補償金”: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按照有關規(guī)定支付的法定補償金。
6.第6行“清算稅金及附加”: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發(fā)生的除企業(yè)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7.第7行“清算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應繳的清算企業(yè)所得稅金額。
8.第8行“以前年度欠稅額”:填報納稅人以前年度欠繳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9.第9行“其他債務”: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償還的其他債務。
10.第10行“剩余財產(chǎn)”:填報納稅人全部資產(chǎn)按可變現(xiàn)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清算稅費、清算所得稅額、以前年度欠稅和企業(yè)其他債務后的余額。
11.第11行“其中:累計盈余公積”:填報納稅人截止開始分配剩余財產(chǎn)時累計從凈利潤提取的盈余公積金額。
12.第12行“其中:累計未分配利潤”:填報納稅人截止開始分配剩余財產(chǎn)時累計的未分配利潤金額。
13.第13-17行“股東名稱”列:填報清算企業(yè)的各股東名稱。
14.第13-17行“持有清算企業(yè)權益性投資比例”列:填報清算企業(yè)的各股東持有清算企業(yè)的權益性投資比例。
15.第13-17行“投資額”列:填報清算企業(yè)各股東向清算企業(yè)進行權益性投資總額。
16.第13-17行“分配的財產(chǎn)金額”列:填報清算企業(yè)的各股東從清算企業(yè)剩余財產(chǎn)中按照其持有的清算企業(yè)的權益性投資比例分得的財產(chǎn)金額。
17.第13-17行“其中確認為股息金額”列:填報清算企業(yè)的各股東從清算企業(yè)剩余財產(chǎn)分得財產(chǎn)中,相當于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照其持有清算企業(yè)權益性投資比例計算確認的部分。清算企業(yè)的非企業(yè)所得稅納稅人股東不填此列。
四、表內(nèi)及表間關系
1.第10行=本表第1-2-…-9行。
2.第2行=主表第3行。
3.第6行=主表第4行。
4.第7行=主表第1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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