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4號 頒布時間:2019/6/18 13:58:47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4號
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調整文化事業(yè)建設費、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征管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于申報表的修訂
(一)為便于申報、規(guī)范管理,修訂了《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完善了優(yōu)惠政策減免代碼選擇項,修改了填表說明的相關內容(具體見附件)。
(二)修訂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yè)建設費登記與申報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4號)附件2《文化事業(yè)建設費申報表》的計算公式及填表說明。將《文化事業(yè)建設費申報表》第18欄次中“18=10-13” 修改為“18=10×(1-減征比例)-13”,將《文化事業(yè)建設費申報表》填表說明中“二、有關欄目填寫說明”下“(十八)第18欄‘本期應補(退)費額’”的內容,修改為“反映本期應繳費額中應補繳或退回的數額。計算公式:18=10×歸屬中央收入比例×(1-50%)+10×歸屬地方收入比例×(1-歸屬地方收入減征比例)-13。”
二、關于優(yōu)惠政策的辦理
(一)繳費人申報文化事業(yè)建設費、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時,即可按照《通知》規(guī)定享受優(yōu)惠。
(二)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yè)建設培育范圍的試點企業(yè)申報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時,2019年1月1日起形成的可抵免投資額,可按照《通知》的規(guī)定辦理抵免,相關資料由企業(yè)留存?zhèn)洳椤?/span>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發(fā)布的申報表啟用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號)中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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