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企業(yè)所得稅預繳中對偷稅行為如何認定問題的復函
國稅函[1996]第008號 頒布時間:1996/1/5 12:12:5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企業(yè)所得稅預繳中對偷稅行為如何認定問題的復函
國稅函[1996]第008號
發(fā)布時間: 1996年01月05日
廣東省稅收財務大檢查辦公室:
你辦《關于在企業(yè)所得稅預繳中對偷稅行為如何認定問題的請示》(粵稅財檢[1995]422號)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企業(yè)所得稅是采取“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辦法征收的,預繳是為了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的一種手段。企業(yè)的收入和費用列支要到企業(yè)的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后才能準確計算出來,平時在預繳中無論是采用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shù)預繳,還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一定比例預繳,或者按其他方法預繳,都存在不能準確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問題。因此,企業(yè)在預繳中少繳的稅款不應作為偷稅處理。 抄送:財政部、審計署、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沈陽、長春、哈爾濱、南京、武漢、廣州、成都、西安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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