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嗎?
頒布時間:2011/4/30 12:12:09
問: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嗎?
答:根據(jù)國稅函[2008]63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填報企業(yè)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guān)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的有關(guān)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4行“利潤總額”修改為“實際利潤額”。填報說明第五條第3項相應修改為:“第4行‘實際利潤額’: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后的余額。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比照填報。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本期取得預售收入按規(guī)定計算出的預計利潤額計入本行。”
另外,根據(jù)國稅發(fā)[2004]8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yè)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xù)管理工作的通知》(該文件已失效)的有關(guān)規(guī)定:“(一)虧損彌補的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印發(fā)<企業(yè)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89號)規(guī)定,納稅人發(fā)生的年度虧損,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guān)審核后,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是延續(xù)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取消該審核項目后,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包括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可自行計算并彌補以前年度符合條件的虧損!
可見在新所得稅法實施前后,季度申報都可以彌補以前年度在彌補期限內(nèi)的虧損。
以上解答僅代表本站觀點,具體情況請向當?shù)刂鞴芏悇站肿稍儭?/FONT>
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yè)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
稅款所屬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納稅人識別號:
納稅人名稱: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列至角分)
行次 |
項 目 |
本期金額 |
累計金額 |
1 |
一、據(jù)實預繳 |
2 |
營業(yè)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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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營業(yè)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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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實際利潤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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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稅率(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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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應納所得稅額(4行×5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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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減免所得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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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實際已繳所得稅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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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欠繳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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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應補(退)的所得稅額(6行-7行-8行-9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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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二、按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 |
12 |
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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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本月(季)應納稅所得額(12行÷12或12行÷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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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稅率(25%) |
── |
── |
15 |
本月(季)應納所得稅額(13行×14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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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三、按照稅務機關(guān)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 |
17 |
本月(季)確定預繳的所得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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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總分機構(gòu)納稅人 |
19 |
總機構(gòu) |
總機構(gòu)應分攤的所得稅額(10行或15行或17行×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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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稅款的所得稅額(10行或15行或17行×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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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分支機構(gòu)分攤的所得稅額(10行或15行或17行×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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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分支機構(gòu) |
分配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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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分配的所得稅額(21行×22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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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聲明:此納稅申報表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guān)稅收規(guī)定填報的,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
納稅人公章:
會計主管: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代理申報中介機構(gòu)公章:
經(jīng)辦人:
經(jīng)辦人執(zhí)業(yè)證件號碼:
代理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
主管稅務機關(guān)受理專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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