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51號——評價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錯報
財會[2010]21號 頒布時間:2010/11/1 12:12:38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51號——評價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錯報
(2010年11月1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注冊會計師評價識別出的錯報對審計的影響以及未更正錯報對財務報表的影響,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規(guī)定了在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確定是否已就此獲取合理保證得出結(jié)論。
注冊會計師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的規(guī)定得出的結(jié)論,考慮了對未更正錯報的評價及其對財務報表的影響。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21號——計劃和執(zhí)行審計工作時的重要性》規(guī)范了注冊會計師在計劃和執(zhí)行財務報表審計工作時恰當運用重要性概念的責任。
第二章 定 義
第三條 錯報,是指某一財務報表項目的金額、分類、列報或披露,與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chǔ)應當列示的金額、分類、列報或披露之間存在的差異;或根據(jù)注冊會計師的判斷,為使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實現(xiàn)公允反映,需要對金額、分類、列報或披露作出的必要調(diào)整。錯報可能是由于錯誤或舞弊導致的。
第四條 未更正錯報,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累積的且被審計單位未更正的錯報。
第三章 目 標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的目標是:
(一)評價識別出的錯報對審計的影響;
(二)評價未更正錯報對財務報表的影響。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節(jié) 累積識別出的錯報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累積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錯報,除非錯報明顯微小。
第二節(jié) 隨著審計的推進考慮識別出的錯報
第七條 如果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是否需要修改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
(一)識別出的錯報的性質(zhì)以及錯報發(fā)生的環(huán)境表明可能存在其他錯報,并且可能存在的其他錯報與審計過程中累積的錯報合計起來可能是重大的;
(二)審計過程中累積的錯報合計數(shù)接近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21號——計劃和執(zhí)行審計工作時的重要性》的規(guī)定確定的重要性。
第八條 如果管理層應注冊會計師的要求,檢查了某類交易、賬戶余額或披露并更正了已發(fā)現(xiàn)的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以確定錯報是否仍然存在。
第三節(jié) 溝通和更正錯報
第九條 除非法律法規(guī)禁止,注冊會計師應當及時將審計過程中累積的所有錯報與適當層級的管理層進行溝通。注冊會計師還應當要求管理層更正這些錯報。
第十條 如果管理層拒絕更正溝通的部分或全部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管理層不更正錯報的理由,并在評價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時考慮該理由。
第四節(jié) 評價未更正錯報的影響
第十一條 在評價未更正錯報的影響之前,注冊會計師應當重新評估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21號——計劃和執(zhí)行審計工作時的重要性》的規(guī)定確定的重要性,以根據(jù)被審計單位的實際財務結(jié)果確認其是否仍然適當。
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未更正錯報單獨或匯總起來是否重大。在確定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相對某類交易、賬戶余額或披露以及財務報表整體而言,錯報的金額和性質(zhì)以及錯報發(fā)生的特定環(huán)境;
(二)與以前期間相關(guān)的未更正錯報對相關(guān)類別的交易、賬戶余額或披露以及財務報表整體的影響。
第十三條 除非法律法規(guī)禁止,注冊會計師應當與治理層溝通未更正錯報,以及這些錯報單獨或匯總起來可能對審計意見產(chǎn)生的影響。
注冊會計師在溝通時應當逐項指明重大的未更正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要求被審計單位更正未更正錯報。
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與治理層溝通與以前期間相關(guān)的未更正錯報對相關(guān)類別的交易、賬戶余額或披露以及財務報表整體的影響。
第五節(jié) 書面聲明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要求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提供書面聲明,說明其是否認為未更正錯報單獨或匯總起來對財務報表整體的影響不重大。這些錯報項目的概要應當包含在書面聲明中或附在其后。
第六節(jié) 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就下列事項形成審計工作底稿:
(一)設(shè)定的某一金額,低于該金額的錯報視為明顯微小;
(二)審計過程中累積的所有錯報,以及是否已得到更正;
(三)注冊會計師就未更正錯報單獨或匯總起來是否重大得出的結(jié)論,以及得出結(jié)論的基礎(chǔ)。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準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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