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21號——計劃和執(zhí)行審計工作時的重要性
財會[2010]21號 頒布時間:2010/11/1 12:12:41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21號——計劃和執(zhí)行審計工作時的重要性
(2010年11月1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注冊會計師在計劃和執(zhí)行財務報表審計工作時運用重要性概念,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51號——評價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錯報》規(guī)范注冊會計師在評價識別出的錯報對審計的影響以及未更正錯報對財務報表的影響時,如何運用重要性概念。
第三條 財務報告編制基礎通常從編制和列報財務報表的角度闡釋重要性概念。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可能以不同的術語解釋重要性,但通常而言,重要性概念可從下列方面進行理解:
(一)如果合理預期錯報(包括漏報)單獨或匯總起來可能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依據(jù)財務報表作出的經濟決策,則通常認為錯報是重大的;
(二)對重要性的判斷是根據(jù)具體環(huán)境作出的,并受錯報的金額或性質的影響,或受兩者共同作用的影響;
(三)判斷某事項對財務報表使用者是否重大,是在考慮財務報表使用者整體共同的財務信息需求的基礎上作出的。由于不同財務報表使用者對財務信息的需求可能差異很大,因此不考慮錯報對個別財務報表使用者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四條 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對重要性概念的規(guī)定,為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工作中確定重要性提供了參考依據(jù)。如果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未對重要性概念作出規(guī)定,本準則第三條為注冊會計師確定重要性提供了參考依據(jù)。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對重要性的確定屬于職業(yè)判斷,受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使用者對財務信息需求的認識的影響。就審計而言,注冊會計師針對財務報表使用者作出下列假定是合理的:
(一)擁有經營、經濟活動和會計方面的適當知識,并有意愿認真研究財務報表中的信息;
(二)理解財務報表是在運用重要性水平基礎上編制、列報和審計的;
(三)認可建立在對估計和判斷的應用以及對未來事項的考慮的基礎上的會計計量具有固有的不確定性;
(四)依據(jù)財務報表中的信息作出合理的經濟決策。
第六條 在計劃和執(zhí)行審計工作,評價識別出的錯報對審計的影響,以及未更正錯報對財務報表和審計意見的影響時,注冊會計師需要運用重要性概念。
第七條 在計劃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需要對認為重大的錯報金額作出判斷。
作出的判斷為下列方面提供了基礎:
(一)確定風險評估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
(二)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
(三)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
在計劃審計工作時確定的重要性(即確定的某一金額),并不必然表明單獨或匯總起來低于該金額的未更正錯報一定被評價為不重大。即使某些錯報低于重要性,與這些錯報相關的具體情形可能使注冊會計師將其評價為重大。
盡管設計審計程序以發(fā)現(xiàn)僅因其性質而可能被評價為重大的錯報并不可行,但是注冊會計師在評價未更正錯報對財務報表的影響時,不僅要考慮錯報金額的大小,還要考慮錯報的性質以及錯報發(fā)生的特定環(huán)境。
第二章 定 義
第八條實際執(zhí)行的重要性,是指注冊會計師確定的低于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的一個或多個金額,旨在將未更正和未發(fā)現(xiàn)錯報的匯總數(shù)超過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的可能性降至適當?shù)牡退。如果適用,實際執(zhí)行的重要性還指注冊會計師確定的低于特定類別的交易、賬戶余額或披露的重要性水平的一個或多個金額。
第三章 目 標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的目標是,在計劃和執(zhí)行審計工作時恰當?shù)剡\用重要性概念。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節(jié) 計劃審計工作時確定重要性和實際執(zhí)行的重要性
第十條 在制定總體審計策略時,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根據(jù)被審計單位的特定情況,如果存在一個或多個特定類別的交易、賬戶余額或披露,其發(fā)生的錯報金額雖然低于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但合理預期可能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依據(jù)財務報表作出的經濟決策,注冊會計師還應當確定適用于這些交易、賬戶余額或披露的一個或多個重要性水平。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實際執(zhí)行的重要性,以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并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
第二節(jié) 審計過程中修改重要性
第十二條如果在審計過程中獲知了某項信息,而該信息可能導致注冊會計師確定與原來不同的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或者特定類別的交易、賬戶余額或披露的一個或多個重要性水平(如適用),注冊會計師應當予以修改。
第十三條 如果認為運用低于最初確定的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和特定類別的交易、賬戶余額或披露的一個或多個重要性水平(如適用)是適當?shù),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是否有必要修改實際執(zhí)行的重要性,并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是否仍然適當。
第三節(jié) 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下列金額以及在確定這些金額時考慮的因素:
(一)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
(二)特定類別的交易、賬戶余額或披露的一個或多個重要性水平(如適用);
(三)實際執(zhí)行的重要性;
(四)隨著審計過程的推進,對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內容作出的任何修改。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準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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